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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基本信息 承诺件 不收费
事项信息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受理机构
决定机构
服务对象
办件类型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中介服务
特别程序
到办事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具体地址:

办理时间:

联系电话:

申请条件

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

来源渠道 材料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必要性 材料下载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规格 受理标准 填报须知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备注
办理流程 0次跑动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个人或企事业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填报申请材料。

特别程序(现场评审或勘查) 不计入审批时限 柯贤福 根据《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2009年8月17日)及《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2001年12月5日)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查勘。 申请人的硬件及软件条件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通过现场评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通过现场评审。


收费标准

是否收费

收费依据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常见问题

设定依据

第三条  展开
第一款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展开
第二款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 展开
第三款 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发放和管理。 展开
第八条  展开
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受理许可证申请,并进行考核和审批。 展开
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受理申请后,应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及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报告。对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生产用的实验动物种子须按照《关于当前许可证发放过程中有关实验动物种子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科财字[1999]044号)进行确认。 展开
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申请后的三个月内给出相应的评审结果。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签发批准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发放许可证。 展开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 0571-88855554

咨询地址: 浙江省科技厅(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1112室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571-87056409